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
当前位置:首页>>法律法规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不溯及适用的批复
时间:2025-02-05  作者:  新闻来源: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【字号: | |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
不溯及适用的批复

法释〔2024〕15号

(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,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)

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:

你院《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批复如下:

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。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。

本批复公布施行后,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,不再适用。


 
本院概况
领导介绍
机构职能
检务指南
案件信息公开
网上举报
网上申述
检察长信箱
律师预约平台
法律咨询
代表委员联络平台

版权所有: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人民检察院

地址: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左旗满都拉图镇

技术支持:正义网

本网网页设计、图标、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、摘编或建立镜像,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。